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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举报人”(专栏2023年第五期)

2020年8月,缙云县大源镇纪委收到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研究员李某(缙云县科技特派员)入股黄茶基地并利用其职权及关系网包庇村干部郑某某等问题。

种植黄茶是大源镇龙坑村村民的一项主要经济来源,事关村民利益和集体经济利益,对这封举报信,镇纪委十分重视,当即配合县公安机关开展走访调查。经过公安机关查实,曹志高最终主动承认,该举报信反映李某的相关问题不实,纯属诬告。

   原来,曹志高与本村干部郑某某不和,平时“搜罗”了一些郑某某的“问题”。“科技特派员是上级派来的,连他一起举报肯定能引起上级重视……”曹志高动起了歪脑筋,瞄上了平时和郑某某有业务接触的李某。于是,曹志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多次向中央纪委、省纪委、省信访局等相关部门举报,对李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大源镇党委和纪委及时为李某进行当面澄清,并及时向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书面报告。“感谢组织为我查清事实,证明清白。”李某感激地说道。

2020年12月,缙云县公安机关给予曹志高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大源镇党委给予曹志高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举报就应该光明正大,而匿名举报,一般认为有害怕打击报复之嫌,也无可厚非,但是,说到冒名,则多半举报人心术不正,而下文这位常山县审计局二级主任科员刘某生一口气冒了22名党员干部的名,就不只是心术不正那样简单了。

经调查,2016年7月,刘某生独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8月,刘某生与其妻刘某玉协议离婚,但仍共同居住。多年来,为帮助儿子脱罪,二人不断向有关部门信访,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上述信访件中联名“举报人”的信息及手机号码。5月22日,县纪委监委决定对其立案审查调查。经依法调查发现,冒用22名干部向省纪委监委写信的笔迹为刘某生本人左手书写。

刘某生冒名举报是为了帮助犯罪的儿子脱罪,竟然“另辟蹊径”,反映常山县对省委巡视交办事项整改不到位、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欺上瞒下等问题,但是其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最终刘某生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摘编自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及中安在线网)

案例分析

反腐败斗争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检举控告是党员群众的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但现实中,一些地方失实信访举报客观存在,诬告陷害时有发生:有的在换届考察前夕,故意捏造事实、干扰正常工作;有的因为触碰了个人利益,便借机打压报复;有的因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肆意造谣中伤诬告陷害行为,不仅让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对政治生态也造成了影响。广大党员、群众应当以案为鉴,按照正当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利。

圣贤有言:恶人害贤者,犹仰天而唾,唾不至天,还从己堕;逆风扬尘,尘不至彼,还坌己身,贤者不可毁,祸必灭己。那些恶意举报、陷害他人者,必将毁人自毁,自取其祸。事实上,诬告陷害不仅是歪风邪气,更触碰了纪法底线。2016年中央发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对诬告陷害行为均有规定予以追责。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五十二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三十九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023/5/16 11:09:23     浏览人次: 2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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