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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封举报信揪出的医疗腐败案 (专栏2024年第一期)


  “我认罪认罚,感谢组织及时制止了我,挽救了我,不然我会越陷越深……”面对办案人员耐心的思想工作,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寺巷卫生院针灸科主任陈新华终于不再狡辩,承认了自己的违法问题。办案人员根据陈新华的交代,顺藤摸瓜,最终查处了涉及多人的医药领域行受贿案。

  此前,该区纪(工)委监委接到一封反映寺巷卫生院针灸科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举报信。第一审查调查室接到交办任务后,立即对线索进行评估研判,认为该举报信虽然内容简短,但对具体科室和接受回扣的事实指向清晰,具有一定的可查性。

  办案人员通过走访摸排,了解到寺巷卫生院针炙科的医疗器材基本上都是由科主任陈新华负责采购,在到寺巷卫生院调取相关资料时,发现陈新华神色慌张。经分析举报内容和摸排情况,陈新华有重大嫌疑,决定将其列为调查对象。办案人员随即制定了详尽的初核方案,依法调取陈新华个人车辆、房产、投资理财、银行转账记录等信息。

  在梳理上述信息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有个名为杨某的人每月打款到陈新华的工资卡账户上,而且交易备注栏里有时会出现“电极400袋4000元”“磁疗贴800盒24000元”等字样。经侧面了解,“电极”即中医理疗电极片,零售价50元/袋;“磁疗贴”是一种带有磁片的膏药,零售价68元/盒。通过反查银行账号户主信息,得知杨某系从事中医药品营销业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办案人员由此推定,杨某每次打款给陈新华的很可能是药品回扣,每袋电极片回扣10元、每盒磁疗贴回扣30元,这个回扣的比例与举报信反映的情况基本吻合。

  取得这一关键证据后,该区监委果断对陈新华立案并采取留置调查措施。

  陈新华到案后,刚开始仍心存侥幸,矢口否认收受药品回扣问题。当办案人员把部分银行转账记录放到其面前时,他顿时就如霜打的茄子——蔫了,可仍然负隅顽抗,极力狡辩,谎称转账只是自己向杨某的借款,至于记录备注栏里的内容,反复以“可能是对方搞错了”来遮掩。

  “杨某定期通过银行卡打钱给陈新华,期间应该有通讯联络,手机中可能留有痕迹。”办案人员把手机聊天记录作为突破口,发现杨某每月打款给陈新华之前,都会将药品回扣的明细通过微信发给他,经他核对无误后,才将回扣款打过去。

  “对不起,我说了假话,杨某是跑药的,他打给我的每一笔钱都是药品回扣……”在大量证据面前,陈新华终于低下了头,将其多次收受杨某药品回扣的犯罪事实和盘托出。

  “这些都是医药代表周某送给我的药品回扣,我每月都存到个人银行卡上。”在办案人员耐心教育引导下,陈新华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如实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其他医药代表贿赂的犯罪事实。

  同时,为坚决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精神,该区监委依法对行贿人杨某、周某一并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陈新华从2012年1月至2021年6月,利用工作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86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杨某从2012年1月至2021年6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陈新华药品回扣60余万元;周某从2015年1月至2021年5月,先后76次以现金方式送给陈新华药品回扣20余万元,两人均涉嫌行贿犯罪。

  最终,陈新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分析

作为医务人员,陈新华受到利益驱使,希望通过收受贿赂来获取个人经济利益。作为针灸科主任,陈新华更是掌握着药品处方、医疗资源分配等关键权限利用职务之便,为药品供应商推销药品,以换取回扣。

对于医疗腐败,需要提高对医药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和举证保护机制,鼓励举报医疗腐败行为。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教育,注重培养医疗团队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建立诚信考核和惩处机制鼓励医务人员参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行动。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相关链接】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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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024/1/25 8:26:38     浏览人次: 1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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