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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风及腐,最终难逃纪法严惩(专栏2024年第十二期)

刘耕,一个在乡镇工作中以勤奋上进、敢闯敢干著称的干部,曾在他的职业生涯初期展现了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然而,随着职务的升迁和权力的增大,他逐渐放松了政治学习和党性锤炼,最终迷失了方向,滑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2008年,刘耕从乡镇调入县城,担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面对全新的工作环境和更高的要求,他一度感到知识储备和工作经历不足,因此积极利用周末时间参加经济类培训,以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然而,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他的思想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

在培训中,刘耕接触到了更多从事金融证券、经济研究的人士以及地方经济部门的骨干。学员之间的频繁吃请和交流,让他逐渐见识了“有钱人的生活”。这种接触面的变化,让他开始迷信“圈子”,认为“多个朋友多条路”,并产生了“更好地融入这些‘成功人士’的圈子,才能让自己走得更顺,更容易实现‘当大官’的理想”。

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刘耕开始有意扩大自己的“圈子”,频繁参加各种吃喝聚会。推杯换盏间,他的思想防线、纪法底线逐渐模糊,攀比之心、贪婪之心以及各种私心杂念潜滋暗长。终于,在某次与不法商人老板的交往中,他第一次收受了贿赂。

某化肥企业老板胡某为了感谢刘耕在企业项目备案方面提供的帮助而送来的10万元现金。虽然刘耕最初有所犹豫和忐忑,但想到以后维持“圈子”的开支也大,而自己在职权范围内完全可以关照胡某,最终他将这笔钱收入囊中。这一举动不仅颠覆了他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为他日后的堕落埋下了伏笔。

随着第一次破纪破法,刘耕的底线逐渐被突破。他开始对不法商人老板的“围猎”主动迎合,并用手中权力“相互成就”。据调查,在担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他先后收受多人所送现金共计333万元。

在权力的诱惑下,刘耕的人生观、价值观已发生严重扭曲。他把金钱放在了首位,享受着权力带来的满足感和花天酒地的生活。他逐渐养成了“非豪华酒店不去、非名贵酒水不喝”的习惯,甚至在同他人打牌时也想占尽好处多“赢”钱。他的行为已经彻底背离了党员干部的初心和使命。

 2023年4月,刘耕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23年10月,刘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4年7月,刘耕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刘耕的堕落之路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它告诉我们,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和党性锤炼,筑牢思想防线。同时,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金钱观,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做到清正廉洁、公正执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走上刘耕那样的堕落之路。

 

案例分析

刘耕初为乡镇干部,勤奋上进,备受赞誉。然而,随着职务升迁,他放松了政治学习,迷失方向。调入县城后,面对新环境,他虽曾积极学习提升,却在接触“有钱人生活”后,思想变质,迷信“圈子”,贪欲膨胀。从最初犹豫收受10万贿赂,到主动迎合“围猎”,共收贿333万,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刘耕的堕落之路警示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坚定立场,加强学习锤炼,树立正确权力金钱观,牢记初心使命,做到清正廉洁。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024/12/17 8:28:38     浏览人次: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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