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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专栏2019年第二期(总第十四期)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后果很严重

 

B是某省直单位处长,去年拟提拔为省管干部。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重点抽查核实。经核查,B未报告其名下及其配偶名下共2套房产,房产总面积260平方米。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隐瞒不报,暂缓其提拔使用程序,至今B一直没有被提拔。

解析:

根据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应对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资格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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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监审科

 

2019/2/26 15:52:56     浏览人次: 4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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