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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专栏2020年第三期 (总第二十七期)


医院给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回扣揽得急救业务

安徽省某医院为增加业务量,采取给予劳务费的方式,拉拢某急救中心工作人员运送病人至本院,私下约定每运送一次住院病人,随车工作人员均能得到50元“服务费”。 一年后,医院支付给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费”40万余元,医院由此增加业务收入近200万元。

点评

本案中,某医院为了增加业务量,采取给予劳务费的方式,属于典型的单位行贿;急救中心工作人员为得到服务费,把病人运往该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按照《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受到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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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本单位应当依法督促其上交非法所得,并根据数额、情节、时间 节点、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查实商业贿赂价值累计30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聘资格、扣发绩效工资等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暂停3-6个月的执业活动等处分;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且主动退款的,可免予处分,但应当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查实商业贿赂价值累计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资格及扣发绩效工资等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暂停7-12个月的执业活动等处分;

(三)查实商业贿赂价值累计5000元以上,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职,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资格以及扣发绩效工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按程序作出降级、撤职、解聘、开除处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纳入不良记录;

(四)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因商业贿赂受到处分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五)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因商业贿赂受到上述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参加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自处分之日起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和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取得高级职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3年缓聘、低聘处理;

(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当年医德医风考核一律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记入本人医德医风考核档案。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相应处分的,处分结论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七)因商业贿赂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一律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商业贿赂的,根据数额、情节等,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处理及时、没有产生严重侵害群众权益后果的,给予单位负责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处理不及时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调查组进驻单位开展调查,情况查实的,取消被处理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给予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视情形全省通报;

(三)发生重大商业贿赂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案值较大、涉及人员(科室)较多、社会影响恶劣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督促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驻单位调查,取消被处理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纳入等级医院评审重要内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省纪委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负责人约谈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察审计科


2020/4/7 11:09:04     浏览人次: 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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