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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专栏2020年第四期 (总第二十八期)


基建科长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某市三甲医院医技楼扩建,A公司中标承建了该医技楼扩建项目。春节前夕,为顺利拿到项目工程款,A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某找到医院负责管理该医技楼扩建工程项目的基建科科长高某,以过年朋友间走动为由,送了高档烟酒以及现金红包3万元。在高某的帮忙下,A公司顺利拿到了工程款。

同年,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置信访“反映某市三甲医院基建科科长高某相关违纪问题”线索时,经调查发现基建科科长高某在医院基建工程中收受A公司黄某红包3万元,收受B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金5万元,收受C工程公司礼金2万元,收受D工程公司购物卡2.5万元,共计人民币12.5万元。高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构成职务违法。依照相关规定及具体情况,高某将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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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020/4/30 8:01:10     浏览人次: 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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