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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专栏2021年第十一期(总第四十七期)

慎抢微信群里红包

案情简介

张某,中共党员,A县B镇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镇长。王某,A县B镇某企业负责人。2018年11月,张某与王某由于喜欢暴走,共同加入了当地“C暴走团”QQ群。该QQ群共有45人,部分成员为B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2018年12月,王某单独建了“C暴走团”微信群,仅邀请“C暴走团”QQ群中包括张某在内的B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入群,群内共20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王某为活跃群气氛,多次以群主的名义在微信群里发红包,张某多次参与抢红包并累计抢得2.75万元,B镇政府其他工作人员累计抢得1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红包。2019年12月,张某被举报,当月,A县纪委对张某立案审查。

2020年1月,A县纪委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同时,B镇政府其他参与抢红包的18名工作人员也受到党纪处分、诫勉谈话、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不同方式的处理。

 

【案例分析】

案例张某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镇长,王某系B镇辖区内企业负责人,王某属于张某的管理服务对象王某仅邀请张某等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入群并频繁发红包,具有拉拢关系的目的。张某明知王某系管理服务对象但认为“王某发红包并没有明确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和大家搞好关系”,同时本着“每次发的数额不大,大家都抢,自己抢也没有多大问题”的想法,积极参与抢红包,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抢得红包数额高达2.75万元。尽管张某觉得“只收不发,时间长了不好意思”,偶尔发个小额红包,但其所发红包数额与其抢的数额相差悬殊并且高达2.75万元的红包数额足以给张某在情感上和心理上带来一定的触动,张某与王某的关系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加深。这些因素使得张某今后在对王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时,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影响为王某谋取利益的可能性,对公正执行公务带来潜在的影响。

党员干部抢和发微信红包的行为要谨慎,与收、发红包对象不能有利益关系,不能是管理服务对象或有其他利益诉求的对象,不能借收、发红包谋取利益。若不慎收了红包再退造拒的,必须登记上交。党员干部收发红包的金额不能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限度,不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监审科


2021/11/18 16:32:24     浏览人次: 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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