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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历复印制度


    一、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护患者隐私,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由医务科病案室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病案的复印工作。

    三、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四、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者近亲属代理的人,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六、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七、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如果是运行病历,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八、受理复印运行病历申请后,通知病区,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到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加盖证明印记。

    九、医院复印病历资料,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注意:出院时间超过30年不提供病历复印。


    2022/11/29 9:41:33     浏览人次: 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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