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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相关政策宣传问答

    一、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什么时间建立的?

    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2014年9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发〔2014〕31号),在我省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为什么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是哪些患者?

    在安徽省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四、疾病应急救助的病种种类有哪些?

    主要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

    五、疾病应急救助的费用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六、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如何设立与筹集的?

    设立省、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如何申请?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应及时将救助患者个案信息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其中,对身份不明的患者,公安机关负责核查身份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对身份明确的患者,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协助核实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新捡拾的弃婴(儿)等无负担能力人员并出具结论;财政部门一般在收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八、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九、如何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依法依规提供急病救治。对于度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十、如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进行监管?

    一是要求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救助基金的有关信息,特别是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

    二是要求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为救助患者建立专门档案,保存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资料,并将公示情况纳入档案,以备接受监督和审计。

    三是成立由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与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6/20 9:30:45     浏览人次: 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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